新出字〔201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自2009年新修訂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施行以來,各報刊出版單位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并嚴格按照規章要求進一步規范了記者站和記者證的管理工作。但是,一些報刊出版單位仍然存在擅自設立記者站、變相向記者站下達經營任務等違規行為,部分記者站人員利用新聞采訪活動的便利從事經營活動,個別記者站人員以發表輿論監督報道相要挾,對基層單位和群眾敲詐勒索,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對報刊記者站的管理,嚴格規范記者站工作秩序和新聞記者采編活動,堅決糾正和制止利用新聞采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嚴肅查處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維護基層和群眾的根本利益,切實加強新聞記者職業道德建設,新聞出版總署決定,進一步開展規范報刊記者站專項治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記者站專項治理“百日行動”
結合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工作,開展記者站專項治理“百日行動”,對違規記者站進行全面清理。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記者站的專項治理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訂記者站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組織成立行動領導小組,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從2011年4月15日至7月25日,以省為單位集中開展記者站專項治理“百日行動”。本次專項治理要取締一批非法設立的記者站,停辦一批違規違法嚴重的記者站,糾正一批管理不規范的記者站,全國所有記者站一律重新進行登記,堅決改變非法記者站公然違法、合法記者站暗中違規的混亂局面,維護正常的新聞采訪秩序,為管理規范的記者站開展正常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保障,基本實現記者站管理工作井井有條,新聞采訪活動規范有序。
(一)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聯合“掃黃打非”部門,組織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查處記者站違規活動的舉報電話,集中受理群眾舉報,重點取締各類非法記者站,嚴厲打擊各種非法采訪活動。
(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在記者站2010年度核驗中認真核查記者站年度核驗材料,審核記者站工作情況,開展記者站綜合評估,對存在以下嚴重違規問題的記者站一律不予通過年度核驗,并依法注銷登記:
(1)報刊出版單位無法提供記者站日常工作必需的工作條件,包括記者站日常運轉的資金、辦公場地、記者站記者的待遇不到位等;
(2)報刊出版單位向記者站下達經營任務或者記者站人員從事廣告、發行等經營活動;
(3)記者站擅自聘用工作人員;
(4)記者站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5)記者站從事非法出版活動;
(6)記者站人員利用新聞采訪活動攤派報刊發行、廣告甚至敲詐勒索等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通過發動基層群眾監督,加強本行政區域記者站的監管工作,對當地記者站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列出存在舉報問題的記者站名單作為檢查重點,不放過任何一條舉報線索,深入調查每一件舉報案件,對存在違規問題的記者站,責令其停止一切新聞采訪活動,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查處工作要做到群眾舉報件件有處理,宗宗有結果。檢查工作既要解決目前記者站存在的重點問題,更要著眼于記者站管理的長效機制建設,同時重點糾正以下違規問題:
(1)報刊出版單位未與記者站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報刊出版單位未及時為記者站所有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
(3)記者站記者所持的記者證未按規定注明報刊及記者站名稱,即“××報(刊)××站”;
(4)記者站記者超越報刊業務范圍,跨行業開展新聞采訪活動;
(5)記者站擅自編發內參或者從事中介、擔保、調解等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
(6)記者站未經報刊出版單位批準擅自設立記者站網站或者承辦網站地方頻道,并將未經本單位審核批準的新聞報道或新聞素材擅自在網上發表。
二、認真履行主管主辦職責,切實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報刊出版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切實加強對所屬報刊記者站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報刊主管單位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真履行對所屬報刊記者站的管理職責,組織部署所屬報刊出版單位在主辦單位領導下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檢查所屬報刊記者站的工作情況,督促報刊主辦單位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督促報刊出版單位認真自查、嚴肅整改,審核報刊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報告。
報刊主辦單位要在主管單位的組織領導下,具體負責并全程監督所屬報刊出版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要求報刊出版單位自查自糾工作不走形式,不走過場,認真對照有關規章和本通知要求查擺記者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堅決糾正違規行為,堅決清理記者站中不符合新聞采編資格條件的人員,全面規范記者站管理工作,全面加強記者站記者隊伍建設,提高記者站記者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和法律意識,督促報刊出版單位按時完成自查自糾工作,審核報刊出版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報告。
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加強內部整頓
報刊出版單位及其記者站要認真對照《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等規章要求,主動停辦群眾舉報過多的記者站,堅決清退存在不良反映的采編人員,就以下11個方面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并形成書面報告。
(一)報刊出版單位是否為記者站的設立和日常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記者站日常運轉的資金、辦公場地、記者站記者的待遇等;
(二)報刊出版單位是否與記者站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記者站是否存在擅自聘用人員的問題;
(三)報刊出版單位是否向記者站下達經營任務,記者站人員是否從事廣告、發行等經營活動;
(四)報刊出版單位是否及時為記者站所有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
(五)報刊出版單位是否存在擅自設立記者站或者以設立工作站、辦事處、通聯站、發行站等形式替代記者站問題,是否存在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的問題;
(六)記者站記者所持的記者證是否按規定注明報刊及記者站名稱,即“××報(刊)××站”;
(七)記者站是否存在超越報刊業務范圍,跨行業開展新聞采訪活動的問題;
(八)記者站是否存在超越記者站業務范圍,擅自編發內參或者從事中介、擔保、調解等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
(九)記者站是否存在擅自承包報刊,從事非法出版物出版的問題;
(十)記者站是否存在未經本單位批準擅自設立記者站網站或者承辦網站地方頻道,并在網上發表未經本單位審核批準的新聞報道或新聞素材的問題;
(十一)記者站人員是否存在利用輿論監督攤派報刊發行、廣告甚至敲詐勒索等問題。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報刊出版單位要將本報刊所有記者站采編人員的名單、職務在報刊上進行一次公示,并在報刊出版單位網站上長期公示,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四、專項治理工作的材料報送
報刊出版單位要在主管主辦單位領導下認真核查自身工作,檢查所屬每一個記者站,主動糾正各類違規問題,于2011年5月15日前就開展自查自糾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主辦單位審核,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后報主管單位審核。
中央報刊主管單位請于6月15日前將所屬報刊的自查自糾情況書面報告新聞出版總署;地方報刊主管單位請于6月15日前將所屬報刊的自查自糾情況書面報告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請于7月31日前將開展記者站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報新聞出版總署。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來源:中國記者網】 |